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交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7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因酒後駕車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又於95年間,因犯
過失傷害罪,經板橋地方法院以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95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構成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