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李金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