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潘瑩真 被告 吳紹强 上列被告吳紹强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潘瑩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