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債權人 畢卡索 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香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文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林文城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林文城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提出債務人林文城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二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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