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0000-000000(甲女)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黃偉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4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