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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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債權人 白昶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白昶昇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受
款人為 薛金玉 ,及匯款單匯款人為 張筱涵 ,皆非債權人)。
㈢確認黃美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