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債權人捷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云汝 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
單、發票(請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