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金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字第8號上訴人 余秀玲
江道宣 廖心慧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鐘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64、165、166號裁定駁回其等聲請,是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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