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張毓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