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月美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10100號、87年度偵字第2498號),本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犯係刑法第210條第1項之偽造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偽造之文書、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而該等罪名法定之最高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本件公訴人係於86年12月8日開始偵查,而於8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87年度訴字第407號),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8年5月12日發佈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有偵查卷宗、本院刑事卷宗及通緝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3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本件開始偵查日起至通緝之前1日止,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扣除此項期間1年5月4日,及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扣除其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2年6月後,自被告犯罪成立之日即85年12月31日起算,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業於99年12月4日完成,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等罪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本件既經諭知免訴之判決,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88年度偵字第4806、4807、4808、4809、4810、4811、4812、4813、4814、4815、4816、4817、4818、48
19、4820、4879、3772、3773、3774、3775、3776、3777、3778、3779、3780、3781、3782、4006、5745號及95年度偵字第2950號等案件,即非本院所得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八號被告莊月美女四十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街○○號 謝紀 男四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市○○路○段○○○號四樓現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五樓 邱淑貞 女二十七歲(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寶山鄉雙溪村水尾溝九二之十八號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 王淑琴 女二十八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 王曉晴 女十九歲(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巷○弄○○號 李桂蘭 女二十二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號 魏慧枝 女二十七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街○○○巷二九之一號 戴雪雲 女三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巷○○○號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莊月美係設於新竹市○○路○○號「莊月美會計事務所」(亦即華益會計事務所)負責人,謝紀則為其友人,自八十三年間起幫忙該事務所之業務,平日帶領事務所職員至客戶處收取作帳用之統一發票,且當莊月美不在事務所內時,代其管理事務所,並與莊月美於事務所樓下合夥開設詠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鈞公司);莊月美分別依附表一所示時間僱用邱淑貞、王淑琴、李桂蘭、王曉晴、魏慧枝、戴雪雲等人為事務所職員,擔任向客戶收取發票、憑發票計算稅額、製作申報書、報稅、收取稅款等業務,報稅程序為莊月美等人每二個月先至委託作帳之客戶處收取 渠等 進項發票(支出費用部分)及銷項發票(收入部分),再由邱淑貞等人分別輸入電腦以計算二月繳一次之營業稅,將營業稅媒體申報資料重新複製於磁片上,並將統一發票明細表、黏貼憑證連同磁片持之向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申報營業稅。
二、莊月美與謝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明知其事務所之客戶公園加油站、民弘加油站、大橋加油站、福林加油站、枋寮加油站、竹光加油站、正成加油站、合興加油站、良奇加油站等九家加油站並未有銷售油品予永昇玻璃工藝社等七十三家營業人之事實,連續自八十二年起至八十五年止,由莊月美利用代理公園加油站等九家加油站記帳及每二月一次之報繳營業稅時,會向上開加油站收取發票之機會,因上開加油站之發票係每二月交回發票時領取二月份之新的發票,每二月交回發票時係將整本發票(包括實際銷售已開出、繕誤及截角作廢、未開出空白之發票)交回莊月美之事務所,莊月美即利用作廢及空白之手開三聯式統一發票號碼,虛列新台幣(下同)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銷售金額,並將虛列之金額如數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之數目減少,以保持銷售金額總數不變,將虛列銷項金額填入上開加油站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並每二月虛列該總額載入加油站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將虛列之加油站三聯式發票銷售金額,直接以電腦輸入如附表二所示永昇玻璃工藝社等七十三家公司之營業稅媒體申報磁片中,同時每二月將虛列之進項發票總額載入各營業人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虛列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發票金額,以增加永昇玻璃工藝社等之支出費用,提高進項扣抵稅額,亦即可減少渠等應納營業稅金額,再持所偽造不實營業稅媒體申報磁片、申報書向新竹縣、市稅捐稽徵處申報稅捐,以此方式逃漏稅款,並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且仍依永昇玻璃工藝社等所交回之進項、銷項發票以現金、支票或匯款致詠鈞公司帳戶方式向渠等收取營業稅款,並將比實際申報稅額多收取之金額據為己有侵占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莊月美為恐侵占犯行為客戶所發現,乃另行製作一份依客戶實際繳交進、銷項發票所製作真正納稅額之「營業人進銷項、稅額申報書」,並盜刻新竹市及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收件章」並註明「驗訖」字樣之圓形戳章蓋於該申報書上,並擅將客戶僅授權其報稅使用放於事務所之「統一發票專用章」蓋於上,偽造申報書。又盜刻代收稅款之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圓形「收稅之章」,依上開偽造申報書之金額偽造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之營業稅繳款書。
四、邱淑貞、王淑琴、李桂蘭、王曉晴、魏慧枝、戴雪雲等人基於幫助莊月美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上開在事務所工作之時間中,將向客戶收取所有之進項、銷項發票,供莊月美利用上開加油站之作廢或空白手開三聯式統一發票虛列銷項記錄,偽造上開加油站不實之銷項記錄作為永昇玻璃工藝社等之進項記錄及申報書、媒體申報資料,邱淑貞等人並將莊月美所偽造之上開資料自電腦中複製於磁片上作為媒體申報資料,並於向客戶收取發票時即當場計算稅款收取之或嗣後再通知客戶金額以現金或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之,再幫莊月美持偽造之申報書、媒體申報磁片持之向新竹縣、市稅捐稽徵處申報稅捐,並依莊月美所偽造之資料向帶收稅款之銀行繳納稅款。且於客戶向莊月美或邱淑貞等人索取申報書時,莊月美則會以上開方式偽造客戶申報書及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交付或傳真方式交予客戶,或由邱淑貞等人將莊月美所偽造之資料交予客戶。
五、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莊月美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訊據被告謝紀、邱淑貞、王淑琴、李桂蘭、王曉晴、魏慧枝、戴雪雲雖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然查:
(一)公園加油站等九家加油站於每二月交回發票給事務所時係整本交回,業據加油站之 蔡建璋 等人證述屬實,而渠等未與永昇玻璃工藝社等七十三家有銷售往來之交易,業經蔡建璋等人於偵訊時及調查站筆錄中證述綦詳,經向新竹縣、市稅捐稽徵處調閱公園加油站等九家加油站、永昇玻璃工藝社等七十三家營業人之銷售額與稅款申報書與莊月美等人交付公園加油站之蔡建璋等人之申報書相比較:前者或為手寫或為電腦繕打,後者則均為電腦繕打之明顯不同外,於加油站之申報書總額雖無不同,但前者二聯式部分金額減少,所減少之金額挪至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發票處增加數額,金額亦不同,而永昇玻璃工藝社之申報書則在得扣底進項稅額部分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欄增加扣抵金額,有扣案之申報書、繳款書(均影本)附卷可查(詳參扣案證據七至八十八),依上開資料並算出莊月美所侵占之款項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二)謝紀辯稱:與其兄 謝暉 、莊月美合作詠鈞公司,並不知莊月美以詠鈞公司帳戶予客戶匯款,因莊月美業務繁忙,是基於幫助莊月美之意才至事務所幫忙,詠鈞公司連年虧損,未領過薪水,謝暉則未至事務所幫忙云云。惟謝紀與謝暉於八十二年間開始與莊月美合作開設詠鈞公司,謝暉確實未參與會計事務所業務, 謝紀前 於調查局筆錄中稱詠鈞公司早已名存實亡,未在經營,後又稱未領任何薪水,詠鈞公司均無收益云云,則既已不存在,何以仍繼續在詠鈞公司及樓上之莊月美事務所出入,其所言顯有矛盾。而詠鈞公司未有盈餘,有稅捐資料在卷可查,則豈有在虧損連年毫無收入之下,又見莊月美做得不錯,仍幫忙莊月美助其合夥事業之外之事務所業務,且不與莊月美結束公司計算損益,而仍信任莊月美將印章等物交付之任其使用不心生疑問之理。謝紀亦自承莊月美曾居住其台北住處,益見渠等關係密切,才會在自己公司虧損無營業時,仍在莊月美不再事務所時幫其看管業務,顯與莊月美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 謝紀空 言否認顯不足採。
(三)邱淑貞、王淑琴、李桂蘭、王曉晴、魏慧枝、戴雪雲等人均稱知悉原本所做之申報書與繳納完畢後之申報書金額不同,且原本為電腦繕打,有的變成手寫的,報稅不一定由何人去申報等語。邱淑貞稱:我們用電腦打好申報書後會拿給莊月美看,且伊有特別要求負責加油站記帳者須將電腦列印之申報書、進、銷項明細表及憑證交其過目後才可申報,劚劚業者向我們索取繳款書或申報書時,會先向莊月美請示,若繳納稅款與向廠商收取之金額相同,則直接將繳款書或申報書交給廠商,若不同則由莊月美與廠商接洽或隔日繳給我們與實際繳納金額不同之資料,此非原件而係偽造劚劚通常向稅捐單位代業者申報之營業稅均少於向業者收取之金額,只有莊月美知悉原因等語。王淑琴稱:在列印資料給稅捐處前,自己的部分會檢視過等語。戴雪雲證稱:做好帳,會將稅單或申報書給客戶看,劚劚,客戶繳繳稅款後再一起繳納等語。雖均稱有問過莊月美,但 伊均 告知不用管等語。而客戶 呂維鍊 等人則稱:若要看申報書時,向事務所拿,不一定是哪一位給,有時用傳真的等語,且均是案發後始知莊月美之侵占犯行。可知拿申報書給客戶看者,不一定是製作該客戶之帳目者,顯見每位事務所職員均知悉莊月美偽造申報書、繳款書及侵占客戶繳稅用款項之行為,明知客戶所交交織稅款與實際申報之金額不同。而依邱淑貞等人均是專業之會計記帳人員,且有多年實務經驗,以其專業知識且事務所所有支電腦均有連線,應顯而易知何以所製作與向客戶收取之金額相同,但與實際申報金額之不同,或係囿於受雇於人或有其他原因,但知悉此情卻仍幫其收取發票、輸入電腦、向稅捐單位申報稅捐等行為,渠等幫助莊月美之情形堪已明確。
綜上所述,被告等人犯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月美、謝紀、邱淑貞、王淑琴、李桂蘭、王曉晴、魏慧枝、戴雪雲等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一項之偽造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偽造之文書、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嫌,渠等偽造並蓋用稅捐稽徵處之收件驗訖章及盜蓋客戶所交付統一發票專用章,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犯行,為偽造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所犯上開數罪名,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一重論處。莊月美與 謝紀具 行為分擔、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邱淑貞、王淑琴、李桂蘭、王曉晴、魏慧枝、戴雪雲居於幫助之故意而為幫助行為請依幫助犯減輕其刑。渠等連續數行為,均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請依連續犯加重其刑。又偽造、盜用之印文請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提起公訴。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
檢察官陳幸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⑴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一:
邱淑貞七十八年至八十年六月、八十一年七月至八十六年
七月(其中一月至四月請病假)王淑琴八十二年至八十六年六、七月李桂蘭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六年二月王曉晴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六年四月魏慧枝八十三年六月至八十六年六、七月 戴雲雪 八十三年八月至八十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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