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255號
原   告 巴黎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貳拾伍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佰貳
拾伍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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