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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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四號
破產人順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富 右當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前經本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確定後,並認應依職權宣告破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順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鴻隆 會計師(執業處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五樓)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後棟大樓五樓會議室召開。
聲請程序費用由破產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後段設有規定。本件破產人順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東公司)前因經營困難,企圖更生而聲請公司重整,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一號裁定准予重整在案,嗣順東公司重整程序進行二年有餘,仍因無法獲得外部資金挹注,致工廠停工,重整人即順東公司原負責人楊勝富亦於九十二年六月底行蹤不明,本院乃認為順東公司已無重整價值,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終止重整,並已確定。另本院審酌順東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淨值為「負」二億七千八百二十三萬五千元,足見順東公司之負債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甚明,而順東公司原負責人楊勝富復已去向不明,工廠停工,乏人接手處理,若任令該公司資產(含所屬工廠機器設備)閒置,將使順東公司之債權人、員工及股東等之權益損害擴大,認有依職權宣告順東公司破產之必要,並選任順東公司重整程序之重整監督人黃鴻隆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繼續處理順東公司資產變賣及分配等事宜,復指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期日與地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破產法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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