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科處之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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