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一號
聲請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七百四十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零四元│退郵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一萬零九百四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