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紹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紹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紹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63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1月9日確定。另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4月14日確定。上揭案件所處徒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5月2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4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月9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
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