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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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中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中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中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石中平前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5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37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10
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7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17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
105年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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