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993號聲請人甲○○○○○○
Ma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MA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到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