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19號聲請人甲○○即 柯東栢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