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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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塑膠袋合計重零點叁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聲請書誤載為 吳鴻文 )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十時許,在新竹市南隘里一鄰工寮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九時許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犯行,為警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在新竹市○○路○段○號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三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一點一公克等情,核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有連續犯關係,業經該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然扣押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一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其檢驗結果為:「送驗粉末(已潮解呈黏稠液狀,無法單獨稱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潮解粉末加包裝袋合計重0點三八公克」,有該局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八五三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三頁足憑;另與扣案之安非他命一點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六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三十頁)等物,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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