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淨重0點0一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一點六公克(扣押物品清單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三號偵查卷)。因被告前開施用毒品行為,經送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0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三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三號偵查卷內),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惟其淨重0點0一公克(包裝重0點一七公克),有該局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出具之(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三三0九七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足憑;另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一六號,扣押物品清單亦見同上偵卷)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