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8號原告 唐永進 訴訟代理人 唐平榮 被告 温勇利 (原名 温秋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他案涉犯罪嫌,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起另案羈押至今,故本院於104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定事由,不符合一造辯論聲請要件,其訴訟程序即有瑕疵。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