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瑜庭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71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