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怡瑋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
許華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9月5日103年度審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
359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汪怡瑋不服本院103年9月5日103年度審簡字第55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前曾因不服本案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審理中,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完畢並已定期進行審理程序後,於104年1月26日以書狀載明欲撤回上訴之旨,並於同月27日送達本院,有刑事撤回上訴狀1紙附卷可稽,其既已撤回本件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對本件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呂如琦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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