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泓丞選任辯護人劉佳強律師被告王信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17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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