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陳游玉桂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徐國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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