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李柏佑 兼法定代理人 李隆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士多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王宏元 、陳雅鈺、 陳咏辰 、郭綜合醫院、 吳尚德 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8,5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64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