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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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1號原告 蔡進強 上列原告所提起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除訴狀應表明為行政起訴狀外,亦應填具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即本件訴訟係針對被告機關何復查決定,以及訴願機關何訴願決定書聲明不服)。是此,被告應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以免滯誤訴訟,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二、提出復查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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