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調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調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調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家嘉 (原名 張羽汶 )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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