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戴煒國 被告 鄭惠文 即 鄭添洄 之繼承人
鄭怡君 即鄭添洄之繼承人 鄭詩蓉 即鄭添洄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惠文即鄭添洄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
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並請提出被告鄭惠文、鄭怡君、鄭詩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鄭添洄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