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 匯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榮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0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駕駛營業用自小客車為業,由於罹患心臟疾病無法長時間工作,每月營業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至14000元間,據其提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98年10月13日高總管字第0980014776號函、收入切結書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5,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480,000元,清償成數為33.33%(480,000÷1,440,065*100%=33.33%),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營業收入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須支出油資、車輛維修保養費及靠行費,故每月實際收入僅6,300元,已不足負擔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惟債務人之長子 鄭智中 、次子 鄭智元 皆願擔任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保證人,並提供相當之金錢負擔債務人部分生活費用,有債務人長子與次子所提供切結書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所提出每月清償5,000元之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可能性。是債務人已樽節支出,將每月收入大部分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又債務人名下有汽車1輛及房屋1棟,上開房屋為屋齡15年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目前公告現值僅270,400元,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債務人名下汽車為其執行業務所必須,而房屋亦為其一家遮風避雨唯一住所,且該屋建於債務人父親所有土地上,債務人僅有建物之所有權,依一般交易行情判斷,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變賣應屬不易,是強令債務人處分上開財產,不僅會增加債務人及家屬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危及債務人賴以維生之營業,更難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更生之立法意旨。再按本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為前項之認可:其中第三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其立法目的係以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之望為前提,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程序,無非係以更生程序相對於清算程序,對債權人而言,可獲較高於清算程序之清償額度,亦即所謂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對債務人而言,有給予債務人期待依更生方案清償完畢後,有重新出發而得更生重建之機會,並寓有藉此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之旨。是以,審酌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額合計480,000元,明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自已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遠低於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每月清償數額│││││├───────┼─────────┼─────────┤│國泰世華│200,837│697│├───────┼─────────┼─────────┤│聯邦銀行│53,278│185│├───────┼─────────┼─────────┤│匯豐銀行│134,409│467│├───────┼─────────┼─────────┤│遠東銀行│118,624│412│├───────┼─────────┼─────────┤│萬泰銀行│92,478│321│├───────┼─────────┼─────────┤│星展銀行│136,278│473│├───────┼─────────┼─────────┤│台新銀行│213,755│742│├───────┼─────────┼─────────┤│大眾銀行│77,104│268│├───────┼─────────┼─────────┤│中國信託│106,845│371│├───────┼─────────┼─────────┤│匯誠第二│306,457│1,064│├───────┼─────────┼─────────┤││債權總額│5,000│├───────┼─────────┼─────────┤│清償成數│33.3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