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三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三慧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號0.6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三慧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
MMA、第三級毒品Methylone和Mephedrone,混合使用第三級毒品Ketamine、一粒眠和迷幻劑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毒品,致急性毒品中毒,於106年3月13日上午7時許死亡,而警方於106年3月11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之精準點撞球館,自被告寄放在該處之綠色隨身軍用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摻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24包,後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22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6年4月6日刑鑑字第1060025479號鑑定書、照片16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號0.68公克),經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4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附表:
┌────┬──────────┬──────┬──────────┐│扣案物外│數量│成分│備註││觀││││├────┼──────────┼──────┼──────────┤│黑色包裝│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第二級毒品甲│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咖啡包。│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氧基甲基安非│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號0.68公克,餘1.26│他命。│字卷第4頁)。│││公克)。││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4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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