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9號原告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上列原告因違反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