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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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林于蕙 被告 游畯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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