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6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5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562號抗告人 黃照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18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汪漢卿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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