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壹壹公
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811公克),經送鑑
定結果判定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