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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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4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黑06民終0000號裁判離婚確定在案,聲請人為此依法聲請法院認可上開大陸地區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亦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所明定。
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並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黑06民終000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固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00000號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大慶市大慶公證處(2023)黑慶證內民字第0000號公證書、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終0000號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00000號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大慶市大慶公證處(2023)黑慶證內民字第0000號公證書、系爭裁定書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裁定書,僅得證明聲請人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然一審判決結果為何尚有未明,自難推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業經大陸判決離婚確定。嗣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命聲請人補正第一審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書及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系爭判決暨生效證明書正本驗證之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雖於同年8月2日具狀提出大陸地區黑龍江省大慶市○○路區○○○○000000○0000○○0000號判決書,惟表示無法補正該判決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