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蕭德義 被告 邱正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從而,刑事訴訟之程序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前提要件,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係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刑事案件),惟邱正倫並非本案刑事案件之刑事被告,自無於本院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可言,從而原告對邱正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無據。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即均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