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