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25號附民原告丁○○
甲○○丙○○乙○○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附民被告中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勤強 附民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字第2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