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浩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502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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