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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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更正後,茲
發現該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應再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犯罪事
實及理由欄三、第3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依
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之更正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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