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楊詩韻
代 理 人 陳世源 律師
相 對 人 張錦池
張智偉
張莉蘋
楊予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97年度湖調字第173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財產並所得資料等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