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捌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