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雪梅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四第十一行關於「前開傷害」應更正為「前開略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四第11行關於「前開傷害」應更正為「前開略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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