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賴泳鵬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泳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泳鵬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一)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1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9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撤回上訴確定;
(三)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7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共2罪),其中5月(共2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四)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3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6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一)、(二)、(三)、(四)8罪,嗣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2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2年6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終結日為103年10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