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鉑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661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中簡字第2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鄭鉑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鄭鉑霖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前之某時,透過網路向 張佑丞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取得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郵局申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後,於107年9月17日之某時,使用張佑丞上述資料及鄭鉑霖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鄭鉑霖之母 莊秋香 ),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申辦「LINEPAY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後,因通訊軟體「LINE」舉辦「LINEPAY一卡通電子支付贈送紅包抽獎活動」,鄭鉑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多名成員參與之「LINE」互贈紅包群組內,向不特定人表示「互贈紅包轉帳抽紅包」云云,造成如附表所示之 周恒誼鄭純如 (下稱周恒誼等2人)均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以「LINEPAY一卡通」帳戶轉帳至鄭鉑霖以張佑丞名義申設之「LINEPAY一卡通」帳戶,隨即再將該帳戶內的款項轉入鄭鉑霖個人使用的「LI
NEPAY一卡通」帳戶。嗣周恒誼等2人因鄭鉑霖遲未依約將款項轉回,更刪除帳號避不見面,始悉受騙而報警,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鄭鉑霖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及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LINEPAY會員基本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5日儲字第1080060813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0000000000、申登人為被告之母莊秋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
(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二、論罪與量刑:
(一)被告自承是在LINE群組內張貼互贈紅包轉帳抽紅包內容之訊息,足見其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虛偽不實之訊息而施用詐術,此核與告訴人周恒誼等2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擷圖可憑。因此被告的行為,都是觸犯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這部分容有誤會,但因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38頁),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踐行告知程序(見本院易144卷第32、38頁),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帶說明之。
(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查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惟被告本案犯罪手法係獨自1人於「LINE」之群組內刊登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詐騙訊息,並無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多層次分工,且所詐得之金額僅200元、500元,其犯罪情節,顯較詐騙集團組織多數人,詳細分工,利用網際網路向社會大眾廣泛散布詐欺訊息吸引眾人上當,獲取動輒上百萬元以上鉅額利益之情節為輕,且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周恒誼等2人(見本院易144卷第53至61頁之存摺封面影本、存款人收執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電話紀錄表),是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詐得之款項、告訴人周恒誼等2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被告犯後態度及積極修復告訴人周恒誼等2人所受財產上損害等情,本院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規定,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1.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花用,而以上述方式詐騙告訴人周恒誼等2人,使其等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誠屬不該。
2.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復已賠償告訴人周恒誼等2人的犯罪後態度。
3.品行(見本院中簡2卷第17至24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動機、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易144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為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惟被告仍得於日後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顯係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其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所犯上述犯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告訴人周恒誼等2人所詐得之200元、500元,雖係其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所得,然其事後已如數匯款給各該告訴人,堪認已合法發還給被害人,根據上述說明,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參、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編│被害人│犯罪時間│鄭鉑霖使│詐得金額│證據││號│││用之暱稱│(新臺幣)││├─┼───┼────┼────┼─────┼──────────┤│1│周恒誼│107年9│「阿賢」│200元│1.證人即告訴人周恒誼││││月24日│││於偵查中具結及警詢│││││││時之證述│││││││2.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收款資料、LINEP│││││││AY一卡通帳戶資訊【│││││││周恒誼】、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鄭純如│108年2│「意丞」│500元│1.證人即告訴人鄭純如││││月9日│││於偵查中具結及警詢│││││││時之證述│││││││2.LINE對話紀錄擷圖、│││││││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收款資料、個人檔│││││││案、LINEPAY翻拍照│││││││片2張、LINEPAY一│││││││卡通-超有禮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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