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立錡科技電子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崔玉屏 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