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 吳思璇
張德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仁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