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8號聲請人 王吉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