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鄭純惠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